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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通知
各位考生: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合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制作完成,请考生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查询到证书信息人员可以领取证书,现就证书发放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通过2019年第二季度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理论统考,并于2020年9月完成技能实操考核且两门成绩均合格的考生。 二、发放日期: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发放时间:上午09:00—11:00;下午14:30—16:00 四、发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300号1号楼3楼301接待窗口,不提供停车位。 五、注意事项: 1、此次证书发放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和印有照片的社保卡、居住证、消防员证、士兵证等)方可领取。 2、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领取需由他人代领,须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取证者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取证者本人签属的《委托书》(见附件)领取。 六、咨询电话:021-50586119、50338766。 七、相关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技术人才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人才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证书需由考生本人进行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得由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代办、代领。 2、证书须妥善保管,证书内容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1年7月
2021-07-14
68737
湖南:10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处罚
统计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1-07-13
58640
北京公示115家问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国进入专项整治新阶段
2019年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明确要求: 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随后,消防救援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国消防部门认真贯彻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消防救援局的这个通知,正式明确,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从2019年9月5日开始,全国各地消防部门不得实施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许可,不得变相设置准入门槛。 停止资质许可不等于放任不管。消防救援局同时要求,各地消防部门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落实情况和服务报告是监管核心。 自应急管理部以及消防救援局的通知发出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部分地区的已开展多轮检查。 前期的检查主要集中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摸排和自查自纠阶段;而北京、上海等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整治已进入新的阶段。 北京 2021年7月5日,北京消防救援总队公示了第一批共 115家涉嫌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2021-07-12
54746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应急消〔2021〕97号)要求,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内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并联合住建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核查。现将核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检查时间从2021年4月20日至6月24日,各支队共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126家,从业人员3341人,维保技术服务项目82个;总队专项核查随机抽检技术服务机构35家,从业人员386人,维保技术服务项目32个。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违规从业。从实地核查情况来看,有44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规定,一是仪器设备、办公场地等硬件设施不达标。实地核查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等场所权属证明文件,且所在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基本要求;部分机构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必备的仪器设备,未对仪器设备定期开展检定、校准。二是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不满足要求。部分机构现场未能提供人员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不足,有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服务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无建构筑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现象。三是未按要求进行系统备案。在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备案信息的有96家,在广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系统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102家,尚有30家机构未进行备案,19家机构备案信息不全。 (二)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管控不严,标准不高。从总队、支队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抽查评分情况来看,共有6个项目不达标。一是现场执业未按标准开展。维保人员未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书存在代签、补签的现象;维保报告存在明显错漏;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器材出入库记录不完整;检测结论避重就轻现象。二是人员“空挂”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证在人不在”的现象,核查时机构不能提供上述人员的日常执业证明、签到表、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现场提问从业人员时也不能说明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是人员业务水平达不到执业要求。部分机构指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要求,聘用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从事中级、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才能执业的消防设施维保检测项目;部分从业人员对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软、硬件环境不了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基本原理掌握不深、不透。 (三)市场存在恶性竞争,虚假执业。一是伪造虚假材料争抢项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严格贯彻实施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早于2018年12月就停止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不再办理资质证书,但个别机构利用社会单位不了解政策的空子,伪造资质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单位信任从而承接项目。检查发现,南宁市喆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灭火器维修保养资质证书,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现已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二是降低服务标准低价竞争项目。部分机构为承接项目故意低报费用,中标之后为了节约成本,随意降低服务标准,未按规定要求频率开展月保、季保、年保,甚至取消月保服务,改为只开展季保和年保,或者在维保过程中走过场,缩短检测时间和减少抽查项目。三是规避重要事项出具失实报告。部分机构为规避责任,在服务项目合同中减少应有的项目和内容;一些机构明知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却为了帮助企业逃避监督检查,以“无此项目”规避不合格项,把不合格的单项改判为合格。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针对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各支队、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技术服务机构整改,尤其是对存在不符合从业条件及质量管理存在缺陷,综合评定不达标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自律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完善现场服务记录,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领会执法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开展指导服务,从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惩不具备从业条件、虚假承诺、降低执业标准、违法违规执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加强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营造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良好执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6月30日
2021-07-09
51931
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禁止罚没与考核挂钩,新《行政处罚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新要求 赵振华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实际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充分体现和巩固了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对于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起草说明,结合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实际,谈几点初步认识。 一、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功能 原《行政处罚法》只对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作出规定,并未对行政处罚概念和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性质和作用没有全面准确理解,在思想认识、实施处罚、履行程序、适用法律、把握处罚尺度等方面出现偏差,有的往往为了处罚而处罚,有的甚至背离了行政处罚的本来目的和功能,成为一些执法机关和个别执法人员罚款牟利的手段。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性质,结合第一条关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可以较为全面地体现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功能和作用。 对违法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当事人,目的在于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惩戒,使当事人以后不敢违法,同时也是对潜在违法当事人的警示,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行政管理成本,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在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要准确理解行政处罚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准确把握行政执法工作的定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部署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中既要围绕中心工作注重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更要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防止片面追求处罚数量和罚没收入。 二、准确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从行政处罚基本制度层面既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也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 (一)加大了执法力度。一是增加处罚种类。在第九条中明确增加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处罚种类。相比罚款,这类限制行为的处罚比较重,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体现了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二是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适用处罚种类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时凡是有违法所得的,除应当退赔的外,都要没收,以体现违法不能得利的原则。同时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也是加大了违法的成本。三是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金融安全的保护。上述规定是对严格执法的新要求,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很大变化,需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各自执法实际抓紧完善有关处罚适用规则,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坚决制止纠正侵犯人民群众权益、危害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要有力度。 (二)保障了执法“温度”。一是规定初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里有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缺一不可。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第三款还明确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要求。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对严重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潜在违法活动的警示。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这项规定,总结上海、浙江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推行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则。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当事人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情形,并删除了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直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在第三十七条增加“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比较频繁,管理对象、管理行为、违法行为的设定、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等都在变化。规定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管理,也有利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此外,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第四十二条专门增加了第二款强调“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这一新要求,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处罚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上级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检举,有关机关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责任。 三、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除非《行政处罚法》授权单行法另有规定。本次修订程序方面的调整较多,行政机关要根据这些新要求修改配套规定,更新行政处罚文书,调整案卷评查标准和信息化系统,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把握。 (一)体现程序正当的要求。一是立案规定有原则、有例外。根据新增加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是法定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都必须立案。根据新增加的第六十条的规定,案件的办理时限为90日,但有的重大复杂案件难以在90日内办结,因此,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时限。围绕立案,还有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立案依据公式、不立案监督等关联规定,实际形成了一个小的体系。二是回避不停止调查。本次修订细化了回避情形,新增加的第四十三条明确回避情形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但基于效率的考虑,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据此明确回避审查程序。三是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必须事先告知。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增加了处罚内容的告知,实践中需要明确告知涉及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涉及罚款的,要明确数额。与之相配套的,本次修订还进一步拓展了不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规定,增加了“陈述”。四是听证程序范围扩大并明确笔录的强制力。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的听证使用频率很低,有的地方城管综合执法局一年的听证案件量都不到十件。根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修订扩大了听证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此外,还明确听证笔录的强制拘束力,要求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听证笔录不再是可有可无。 (二)体现信息社会的时代特点。一是非现场执法不能只方便行政机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于提高执法效率、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减少执法现场对抗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次修订从控制权力、保障权益的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例如,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记录的违法事实除了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还要经过人工审核。同时,行政机关要确保非现场执法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查询、陈述和申辩。二是电子送达的关键是“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执法的问题,本次修订引入了司法实践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要借鉴司法实践的经验,充分运用好这项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三)体现效率行政的要求。一是突发事件中处罚程序也要关注权益保障。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一审稿曾规定“可以简化程序”,后来删除此条规定。因此,实施本条时要注意,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都不能省略。二是细化行政处罚协助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系统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除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外,本次修订在第二十六条专门增加了行政处罚协助,以体现这一要求。 四、切实加强行政处罚行为监督 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乎党和政府形象。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在加强监督方面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第七十五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这是在一些地方探索实践中取得不错效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的,目的是在加强处罚监督的同时通过评议检验行政执法效果,通过考核建立督促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禁止罚没与考核挂钩。在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这是在原来规定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执法政绩和年终评比的一项依据问题特别作出的强调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严格禁止各种形式追求罚没作为奖金福利的行为,防止行政处罚功能功利化。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第七十六条增加了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将违反委托规定、未取得执法证件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列入追责范围。在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将原来追究责任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删除了,实际上加大了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追责力度。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革执法体制,健全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执法效能,为有效维护经济发展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大修订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十个亮点:一是首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的概念;二是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是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五是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六是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柔性执法;七是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规定更科学合理;八是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九是明确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十是延长重点领域行政违法处罚时效及明确办案期限提高简易程序罚款数额。
2021-07-08
51206
北京市发布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7月5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发放2019年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2019年第三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消防员实操鉴定成绩已核对完毕,即日起,考生可到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官网进行成绩查询。鉴定合格考生资格证书已印制完毕,个人凭身份证领取,代领须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和考生身份证。领取时请佩戴好口罩,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另外,按照全国统一要求,下步消防设施操作员(含2019年积压考生)鉴定将执行2020新版标准,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复习备考。证书领取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6号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待大厅。联系电话:010-89265864。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7月5日
2021-07-07
69518
专职与国家队一致 | 设立绩效工资、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明确增长机制
日前,广西就全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保障标准有关事项做了明确,工资福利部分如下: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体系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制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构成,并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实行“一级一薪”,一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一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绩效工资部分,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按照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绩效工资由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和各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支队、大队按照隶属关系,根据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日常管理、训练和工作实绩情况进行评分核发。 津贴补贴分为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两项。 消防救援执勤补贴,仅限执行24小时备勤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受,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现场救援补贴,仅限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任务和跨区域演练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受,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随地方事业单位工资调整适时调整,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标准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调整适时调整,确保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际工资收入不降低。 此外,各级政府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维稳处突、火灾调查等直接造成伤病的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以及伙食费、被装费、伤亡抚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2021-07-06
53907
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班在南京训练总队举办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鉴定能力,6月19日至6月23日,消防救援局在南京训练总队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来自全国的188名学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南京训练总队党委对培训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部局相关工作要求,迅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研究审定工作方案。对培训组织、疫情防控、队伍管理等工作作出细致安排。培训班邀请人社部领导和消防队伍内外专家开展理论和实操授课,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消防设施操作员技能标准、鉴定系统一体化业务系统操作应用、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智能化考核装置操作应用等内容。 培训考核共分为公共理论考试、业务理论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三科同时合格,方可取得考评员资质。总队严格考核流程,为全国鉴定工作质量把好关。考评培训工作为全国考评员队伍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为高质量开展全国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筑牢基础,为鉴定工作的全面重启提供保障。
2021-07-05
55874
关于领取2019年6月9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我区2019年6月、9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制证完毕,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于近日开展证书发放工作。请考生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站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查询到证书信息人员可以领取证书,现将证书领取方式通知如下: 一、现场领取 1、领取时间 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3(工作日内)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6:30 2、领取方式 取证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职业技能鉴定站领取。本人确有困难不能领取需由他人代领,须由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取证者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扫描件、取证者本人签属的《委托书》(见附件1)领取。 3、领取地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前白庙村(呼凉公路)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联系电话:0471-5167208 二、邮寄领取 1、邮寄时间 7月5日至7月23日,每周五统一邮寄。7月23日后每15天邮寄一次证书。 2、邮寄方式 顺丰到付。请填写邮寄地址统计表(附件2),并同时将取证人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xfhyjd119@163.com,顺丰快递无法送达的请在邮件中注明。 三、相关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是对技术人才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人才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证书需由考生本人进行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领,不得由社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代办、代领。 2、邮寄可能会有丢失风险,且证书无法补办,为降低风险,证书邮寄一律采用邮费到付,如拒收或退回不做第二次邮寄,须本人到鉴定站领取; 3、证书须妥善保管,证书内容要保持清晰、整洁,对被涂改、转让的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立即收回作废。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1年7月2日附件:附件1-证书领取委托书.doc附件2-邮寄地址统计表.xls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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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消防控制室或面临1万元罚款!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项消防行政处罚。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无证或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将受到罚款处罚。 1、新增的七项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2、什么是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b)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 (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d) 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2.2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b)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c)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3、什么是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1)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在消防控制室值守的人员应持有中级(四级)及以上级别消防设施操作员(监控操作方向)职业资格证书; (2)按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单位设有气体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柴油发电机组、水幕自动喷水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应配备不少于3名高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人员,且持有中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的总人数应不少于6人/消防控制室。 4、怎么处罚? (1)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2)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谓经营性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比如高层商场、高层医院、高层综合楼等,物业(保安)公司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时,可能要适用这个。 (3)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比如住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高层建筑,自己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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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总队征集防火业务专家,消防工程师证书是标准之一
近日,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荐防火业务专家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了不同类别专家条件,无论是消防救援队员人员还是社会面相关领域专家条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均为标准之一!被聘用为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业务专家库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申请成功后这对于符合条件的考友来说,就相当于是多了一项兼职收入,不知道河北的补贴水平是多少,之前有考友说某些地方的行情是300/小时,一般是按项目结算费用,而且接不接任务完全是个人意愿。 原文如下: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业化、精准化、制度化水平,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从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和社会面相关领域遴选防火业务及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专家库拟由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和社会面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组成。 专业领域包括:防火相关专业、建筑结构、文物与博物馆学、法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城市燃气工程、材料学、化学、制冷与空调技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 二、专家条件 (一)共同条件: 1、对党忠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过硬;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3、工作认真负责、作风细致严谨,有良好职业道德、行业操守,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不同类别专家条件: 1、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具备下列标准之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防火工作15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指挥长(技术或行政)以上消防救援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2、社会面相关领域专家具备下列标准之一: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专家接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调派,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作检查。参加各类防火业务调研督导、专项检查、暗访暗查、交叉互查、示范检查等工作,找出系统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二)风险评估。针对典型火灾事故或某时段、某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风险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防范对策。(三)培训教学。参加涉及防火工作的集中授课、派遣授课,业务教材编写,担任各类竞赛、评比、比武的评委。(四)其他工作。其他与防火业务相关联的工作。 四、推荐程序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自愿报名,填写《防火业务专家申报表》(附件一),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消防救援支队,外省专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直接报送省消防救援总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受表彰和奖励情况;其它可证明资质条件、业务专长的资料。证明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二)初审。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专家条件要求,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三)复审。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各地上报的专家和外省专家进行复审,按照择优原则拟定专家库名单。 (四)公示。对拟定的专家库名单按程序公示、报批,符合条件的人选,聘用为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业务专家库成员,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择优推荐。专家检查制度是消防安全治理的重要环节,各支队要高度重视专家推荐工作,按标准推荐各行业各领域人才,重实绩,重能力,不搞论资排辈。诚挚邀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专业人才参与我省火灾防范工作,鼓励曾在消防救援队伍中从事相关专业的自主择业或退休人员参与推荐。 (二)广泛宣传。各支队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当地相关单位或其他消防科技工作开展水平较高单位的支持,多渠道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按时报送。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专家申报表、专家推荐汇总表(均为电子版)报至互联网邮箱,并将专家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均为纸质版、一式一份)邮寄至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洁,0311-89181518;邮寄地址: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39号;邮箱:zhidaochu2004163.com。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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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改了哪些内容?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需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考试目的,以加强考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为出发点,注重《大纲》与考试内容紧密衔接,并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特点增强了实用性。按照熟悉、掌握以及运用“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内容,增强辨识、分析、判别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021年版《大纲》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新增加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新增加了: 典型电气火灾隐患检查的技能要求;厨房等燃气使用场所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典型装修、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要求;灭火救援力量等相关技术内容。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新增加了: 建筑防火封堵的检查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要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二、删减或权重调整内容 (一)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对原《大纲》考试内容的权重进行了调整: 1.加强了消防设施部分考试内容的权重;减少了特殊建筑或场所的防火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2.减少了建筑防火设计方面考试内容的权重;加强了辨识、分析及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的权重。 (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删除了一些与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关联不大的内容,包括: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为了匹配国家标准《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和考试辅导教材,将“消防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方案”调整改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实施”;进一步调整明确了电气火灾、燃气火灾防控以及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管理等相关内容。 (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部分在本次修订中,对案例分析样题按近几年考试真题形式进行了更新。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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