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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湖州消防制定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出台了《湖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湖州市消防安全领域专属的信用管理制度。  8类企业或个人、10项主要内容纳入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突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消防物联网运营企业等8类企业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中,重点围绕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行为;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等10项主要内容,进行企业或个人消防安全信用的分级监管。  9类具体情形的企业或个人纳入失信名单。《办法》规定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体工商户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适用告知承诺许可制度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承诺失实被撤销许可的;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或收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等9类具体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将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名单.
    2021-03-16
    51105
    浙江启用新版《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新出台的《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定》要求,新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系统自2020年11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二、网址及域名系统更名为“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新网址:http://223.4.72.3/passport/login。三、有关要求(一)完成初始注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首先登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hhxf.119.gov.cn)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完成录入后,登陆我省“管理系统”进行自主注册,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二)服务信息录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正式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原始记录表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变化情况录入“管理系统”。(三)规范执业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利用系统对自身执业活动进行自我规范管理,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抵制恶性竞争、降低服务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技术服务机构要明确专人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用户操作手册》(附件)进行信息录入和维护。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联系电话:0571-85863579,85863690。系统技术支持QQ群:991404296,技术支持电话:0571-88234637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30。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15日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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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洞口县政府举办2021年全县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集中培训班
      为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加强对社会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3月8日,洞口县政府举办2021年新调整的全县消防重点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集中培训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身管理能力强与否,是决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县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关健。洞口县消防救援大队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火灾防控的有力抓手,结合行业消防工作实际和火灾特点,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此次消防集中培训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大队消防宣传服务队人员向受训人员系统讲授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解读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介绍了重点单位应该履行的哪些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各类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结合火灾案例,向受训人员传授了“发生火灾时如何报火警”“如何进行自防自救”“如何引导人员进行火场逃生”“如何组织人员疏散”“如何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等消防常识。授课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俗易懂,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让大家学习消防知识。接着,还系统介绍了各种消防器材的灭火原理及使用保养方法,以及一些初期火灾的正确处置方法和火场逃生自救“决窍”等等,并进行了现场操作与演练。  通过此次消防集中“充电”,使全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饱尝了丰盛的“消防知识大餐”。许多参训人员深有感触的说,这次培训学到了防火灭火的一些“真功夫”,受益匪浅,为全面推进火灾防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1-03-16
    54481
    【政策回顾】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全面推动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生工作力度 (一)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有升学意愿且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鼓励采用情景模拟、问答、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测试。学校可通过联合测试或成绩互认等方法,减轻考生考试负担。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动员,发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报考;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报名数据,严格开展退役士兵考生资格审核。 (二)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三)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 (四)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具体招生办法由省级教育部门制定。 二、灵活开展教育教学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相应院校制定专项规章制度,提高退役士兵学生教学与管理的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就读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学生应建立正式学籍,一般单独编班开展教学。 (二)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针对退役士兵需求与特点,优化专业设置。退役士兵入学后采取学分制管理、多元化教学,实行弹性学习时间,鼓励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同时,要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严格培养质量,严把考试考核关口,严肃作风纪律要求,使退役士兵学有所获、学有所成。经过有关复核程序,退役士兵可以免修服役岗位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公共体育课、军事课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按规定免修相应课程。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退役士兵学员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面向技术技能人才紧缺行业领域,打造针对退役士兵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并重,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积极引进、开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 (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地方,可以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特点、地方需要,有针对性的创设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形式。对于服役期间有过士官长、班长、士官参谋、专业技师以及支部委员等岗位经验的退役士兵,要给予重点关注,注重发挥示范作用。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一)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退役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坚持就业导向,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岗位,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各地要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发挥企业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激励与指导力度,鼓励支持大企业举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后帮助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集团,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有机衔接教育培训与就业。鼓励企业积极推动新招录退役士兵参加学徒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读期间,院校应该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定期开展创业论坛等活动,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经营管理咨询等专项培训,联合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组建创业指导团队,鼓励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完善保障机制措施 (一)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机制以及教育相关工作机制,会同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健全专项协作模式,相互配合支持,统筹规划,定期会商,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级财政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效能与安全。 (三)退役士兵接受学历职业教育,纳入招生计划,按照当地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经费。退役士兵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协同教育部门,在每年退伍季集中开展政策宣传,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为退役士兵提高学历层次、增强职业技能提供更多保障渠道。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通过普遍通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做好宣传,并结合信息采集、光荣牌发放、走访慰问、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积极动员,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五)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考核考评,制定有效措施,建立资金联动,设定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管理。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有效对接需求与供给,提供便捷线上线下服务。 (六)各地要积极正面宣传政策措施,树立积极承接、出色完成任务的院校典型,以及通过教育培训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退役军人人才建设、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各地要深刻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将面向退役士兵的高职扩招工作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考虑,形成全面推进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的合力,有质量地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9年8月7日
    2021-02-05
    50822
    浙江:鼓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2020年11月17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下发《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四、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七、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通知原文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指导检查,合力推动我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11月17日 管理办法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修订。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第九条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第十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设在疏散走道时应设置在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标准配置灭火器。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剧场、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幼托园所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无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器应当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当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干粉灭火器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保,之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保,使用年限达到10年报废处理;其他类型灭火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保。 第十三条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暂停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应断水、断电、断气。 第十八条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采用金属管道。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 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巡查应当以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等部位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必须全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报复查。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难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对于学校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当详实、准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当积极选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在学期初、学期末,对学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将中小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学生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 (二)学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懂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未成年人不作要求)“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设立消防体验室。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在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后,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校园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或成立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条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站长、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当设驾驶员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内容应当上墙公示。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按照《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多点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夜间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人员担任。设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学校,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02-03
    50285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破坏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修正案第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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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防协会召开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第二次推进会
     6月19日上午,北京消防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推进会。北京消防协会常务理事、协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杨忠良校长,带领集团学术委员会赵瑞峰秘书长、办公室马浒利主任,以及北京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吉冬梅校长、马伟程副校长,到协会专题研究推进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协会钟利智秘书长、信息中心芮莹主任以及宣教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孙富会长主持。会议开始,孙富会长简要介绍了北京消防协会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发展历程及近期工作和未来发展规划。 北京消防协会推进会  北京消防协会秘书长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钟利智 钟利智秘书长解读了北京消防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总体工作方案,介绍了编写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讲师学习考试大纲、教材的意义和工作进展情况。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北京消防协会信息中心主任 芮莹 芮莹主任介绍《北京消防协会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总体思路,指出协会在前期对多家线上培训平台系统调研考察的基础上,现已基本确定运行模式,下一步将进入系统研发、测试、评估阶段。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北京消防协会理事、北京清大东方培训学校校长 吉冬梅 吉冬梅校长从基层宣传教育培训会员单位的角度,对社会化培训讲师学习考试大纲和讲师教材提出了合理化建议,表示社会化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不同,要实现对不同授课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需对教师在理论基础、教学水平、授课经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规范师资。 关注消防 共享平安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办公室主任 马浒利 马浒利主任从教材编制及审核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他指出首先要明确教材编写大纲,要做到分工明确、定期沟通研讨;其次要全方位地对讲师进行考核,不仅考核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实践授课能力,针对讲师特长,规定授课范围。再次教材在定稿后及时申请著作权,防止盗版。 加强消防安全 强化消防意识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赵瑞峰 赵瑞峰秘书长从教材策划、编审过程方面介绍一些经验做法,他表示培训讲师教材及大纲初稿还需进一步完善,作为通用教材可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知识融入教材中。他还就教师资格、教材框架、审核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注全民消防意识  北京消防协会常务理事、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校)校长 杨忠良  作为常务理事,杨忠良校长首先对协会换届后在核心理念、机制创新、服务能力、工作状态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予以高度评价。为保障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一系统三统一”具体措施的顺利实施,建议编制师资评价团体标准,从标准化角度对社会化培训讲师进行评价考核。杨校长表示今后将竭尽全力为协会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发挥自身在社会消防教育培训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为推动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能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消防安全 人人有责  北京消防协会会长协会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孙富 孙富会长在总结发言时表示,感谢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肯定,针对《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讲师学习考试大纲》及《教材》的编审工作,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按照总体方案进程,按期完成师资教材的编制工作。下一步协会将借鉴和依托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系列教材,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等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社会化消防员、新入职员工培训、老员工在职继续教育,以及在校学生、社区群众、广大市民等不同社会群体,以线下教材和线上网课等形式,分门别类组织编写《教育培训大纲》和《课程教材》,最终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教材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还向协会赠送了一套28册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教材,并表示将全力支持协会开展师资标准制定、教材编审、信息系统研发等,积极推进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专项工作。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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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消防工程师到底能做什么?概念、执业范围......统统看这里!
    什么是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 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考试时间 首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2月19—20日进行。 2016年11月12日、13日。 2017年11月11日、12日。 2018年11月10日、11日。 2019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1月9-10日举行。 2020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是11月7-8日举行。 考试题型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题型:《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题得0.5分。在全部选择题中,有8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20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为6道主观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三个科目试卷总分均为120分。 成绩管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成绩连续3年滚动有效。 合格标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招生简章        配套教材  清大东方学术委编写的2019新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篇幅锐减70%,考点覆盖95%,是行业权威的匠心力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2018年版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后,业界一直供不应。在2018年一级注册清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中,清大东方消防学校试用本书培训内部员工290人、社会各界学员127人,共计417人。技术实务、综合能力、案例分析通过率分别为17.8%、28.8%、23%,达全国平均通过率3~5倍以上。 应读者和出版社的要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组织旗下的专家、教授,在全面解析、评估2018年试卷内容并总结应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最新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在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2018年版的基础上推出2019年版,以“服务考生”为宗旨、以“够用”为底线、以“考什么,编什么”编什么”为准则,仍然是2019年版坚守不变的标准。 现在报名我校注册消防工程师课程,送全套学习三本书了!  还有配套习题与详细答案解析,让你通过更轻易!   扫码观看注册消防工程师免费试听课!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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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法规〔2020〕5号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接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 消防安全楼长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帮扶; (六)定期组织业主、使用人和消防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被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其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应当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预案。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共用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的,由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消防服务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或者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应当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五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高层建筑剧增,据统计,全国已有高层建筑32万余幢,数量居世界第一,高层建筑火灾多发,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一是高层建筑增长快,体量大、功能复杂,整体风险高。全国现有百米以上超高层6000余幢,年均增长率达8%,是世界年均增长率的2.5倍,我国连续九年成为世界上拥有200米以上摩天大楼数量最多的国家。高层建筑层数多、竖向管井密布、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负荷大,起火后易造成大面积充烟和立体燃烧,给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二是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全国约有42万幢、近30亿平方米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遇明火易发生大面积燃烧,其中高层建筑占比较大。同时,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庞大,控制逻辑复杂,隐患节点多,加之管理不到位,导致系统出现故障的几率较大。一些建造年代较早的高层建筑,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建筑防火标准低,目前全国24万幢高层住宅建筑中有超过40%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大多数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使用人之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出现“真空”地带。一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无证上岗,不熟悉消防设施,不懂得应急处置;部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最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而且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随意遮挡、拆卸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等情况大量存在。四是高层建筑火灾多发。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呈高发趋势,2009年造成损失1.5亿的央视“2.9”大火、2010年亡58人的上海“11.15”大火、2011年辽宁沈阳皇朝万鑫酒店“2·3”大火,2017年亡10人的南昌“2.25”火灾,都发生在高层建筑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分别是公安部1986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86〕公消字41号)和1992年颁布实施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1号),都已出台25年以上,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和加强。 二、制定思路和简要过程 (一)制定思路。一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针对火灾高风险领域和防范重点,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措施;二是适应我国城镇化和高层建筑迅猛发展的消防安全需求,研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和难点问题,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律制度;三是吸取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经验,进一步明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消防安全设防标准,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二)简要过程。自2017年启动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和吸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和火灾教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先后向中编办、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征求意见和调研走访,广泛征求基层消防部门、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又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调整。经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报批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4条。 (一)明晰高层建筑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责任涉及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基层组织。《规定》依据《消防法》、《物权法》和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一是明确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将高层建筑区分为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两类,分别对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具体明确。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规定了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管部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职责。三是明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形式。《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导致事关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二)规范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总结分析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加强外保温材料的管理。《规定》明确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做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二是细化了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规定》对高层建筑内的厨房、仓库、设备用房、管道井、避难层、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三是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管理。在用火管理方面,《规定》对开展明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现场监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根据自身使用性质,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在用电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在用气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五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应标识开、关状态,并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六是细化了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同时,《规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置、资格、技能要求等进行了细化。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对高层建筑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在灭火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方面,《规定》充分考虑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业态特点,规定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并对预案演练频次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固化工作经验,创新管理手段。《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按照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对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楼长制度。《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应当逐栋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规定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二是着力破解弃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难题。《规定》明确对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业主成立自主管理机构,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是明确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修改造的经费来源。《规定》明确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四是规范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设。《规定》明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装备,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五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六是强化技防物防措施。《规定》要求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五)完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设定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规定》所列举的八种违法行为,均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消防执法监督中又常见的,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予以惩戒。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经与住建部门多次协商,住建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应以和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前提,且应当考虑其资金费用等实际问题。我们经认真考虑和调研、征求意见,将高层建筑区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对此进行了明确,体现既尊重合同约定,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等方面明确要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2020-03-19
    66201
    专职消防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是企业消防、抢险工作的主体。 (2)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负责组织成立企业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4)经常组织消防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 (5)参加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档案。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监督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制定年度消防器材购置计划,经报批后进行统一购置和配发。 (8)负责企业气体防护与救援器材管理保养和维修,定期进行气防急救演练活动。 (9)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认真维护好消防车辆和器材,保证车辆和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一旦发生火灾中毒事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扑救与救护。 (11)按规定配合企业特级用火等需要消防到场的现场监控。 
    2020-03-03
    7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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