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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二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2022年度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计划于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本年度第二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内容鉴定工种: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方向: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鉴定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二、鉴定机构参加本批次鉴定的机构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鉴定站。 如鉴定站因疫情等原因暂停考核将另行通知。 三、鉴定对象符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申报条件并取得预报名资格的人员。在鉴定一体化系统中参加过考核且有补考资格(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 四、报名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可点击附件各鉴定站名称查看。 五、报名方式已预约报名考生首先登录预报名窗口,在【个人中心】模块完善个人资料,然后在【上传报名资料】模块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根据短信通知完成后续操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官方网站【考试服务】板块下的“预约报名考生资料完善操作指南”。补考报名考生需在3月13日8时—3月14日20时登录系统,在【补考报名】模块完成报名工作,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补考名额。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官方网站【考试服务】板块下的“补考考生报名操作指南” 六、鉴定费用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 七、疫情防控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2年3月9日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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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2年第一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考公告
    根据本次考生报名情况和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2022年第一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补考安排作如下补充公告,请各位考生遵照实行。 一、考试时间(一)理论考试理论补考考生: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二)技能考核技能补考考生:以本公告中技能补考安排表为准。 二、鉴定方式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机考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补考说明:在首次报名之日起算的一年时间内,有且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可自愿选择一个批次申请补考;若双科均不合格的,则需按首次报名要求重新申报鉴定考核。本次补考不合格者,若需再次参加鉴定考试,则按首次报名要求重新报名。) 三、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2年第一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执行。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2年3月3日 附件:2022年第一批技能补考名单(挂网).xlsx
    2022-03-07
    52950
    答复:加快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进程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范鹏提出的《关于加快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进程的建议》,应急管理部予以答复。近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47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研究提出“1+5”法律体系骨干框架 《答复》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清晰擘画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宏伟蓝图。 《答复》指出,应急管理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的支持指导下,全力推动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对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1+5”(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同时,积极与立法机关对接,按照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骨干框架的规划,及时报送推进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计划建议。 积极开展法律法规修改起草 关于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答复》称,在立法机关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过程中,配合开展深入研究,就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响应与指挥体系、强化监测与预警措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机制、改进事后恢复与调查评估等具体内容提出了建议。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答复》称,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答复》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初稿)》,草案初稿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化工园区、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目前正在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动。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定工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积极推动制定修改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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